•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部门解读:《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18-09-04 15:12:5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相关文件: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告

 

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制订内容如下:

一、制订依据

本《细则》主要根据《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韶府规[2017]8号)(以下简称《办法》)所规定内容制订而成,在部分条文细节上有针对性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补充。

二、租赁补贴对象及条件

租赁补贴对象根据办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对符合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类家庭,政府可以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确定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类家庭为韶关市区租赁补贴对象。

租赁补贴条件与《办法》第二十二条低收入家庭和第二十三条中等偏下收入类家庭的规定一致。

三、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人均可享受保障面积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租赁补贴按照保障人口人均15平方米计算家庭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扣除已有产权的建筑面积)确定

申请家庭住房保障标准设定保底保障面积15㎡,最高保障标准为60㎡。主要依据是根据市区天子岭、十里亭、沙洲尾三个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一房一厅建筑面积在30㎡-40㎡范围的现状和《办法》第十五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套内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为基本保障市区申请家庭的租住能力,在保底保障面积15㎡的基础上,申请家庭每1人增加住房保障面积15㎡,住房保障标准超过60㎡的以60㎡计算。

四、明确租赁补贴申请时段

《细则》规定每年3月底之前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租赁补贴书面申请。主要是考虑到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三审核、两公示”工作流程的实际需要,以便于街道办(镇政府)、市房管所、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办法》的审核要求集中开展资料受理、审核、及租赁补贴发放等后续工作。

五、受理与审核。

受理与审核程序主要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对镇政府(街道办)、市房管所、市住房保障中心等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受理时间进行明确,确保租赁补贴工作按时完成。

、可发放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

在《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发放租赁补贴对象外,补充规定了“原已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经年审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可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即原已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可参照《办法》第六十八条“对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进行定期资格复核…”规定,继续提出租赁补贴申请,并按照年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复核。

、发放方式

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准入申请情况测算租赁补贴资金,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给市房管所负责将租赁补贴转账至个人,并将发放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规定予以明确租赁补贴发放与领取方式。

、监督与责任

根据《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内容,对租赁补贴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和申请家庭所负责权进行法规约束。其中申请家庭必须按照《细则》规定如实办理租赁补贴资格申请、家庭信息变更报告等手续,同时如有发现违规虚报等情况必须承担相应处理后果;相关业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市监察、市住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租赁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适用范围

本《细则》仅适用于韶关市区(浈江区、武江区)范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