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广旅体(文旅体)局,各有关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2019-2022年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19﹞3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4月26日
2019-2022年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粤发〔200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面向全市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的体育俱乐部。
第三条 俱乐部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体育活动,传授运动技能,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发现和培养体育人才。
第二章 认定要求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组织机构完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审合格,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日常工作。
(二)场地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并已对外开放。配备专业体育教练员,能够满足200人开展体育活动。
(三)保证青少年每周能在俱乐部参加体育活动2至3次,每次活动不少于2小时。每年定期组织1-2次100人以上参与的体育活动。
(四)重点发展足球、羽毛球、跆拳道、网球、篮球、游泳、武术、乒乓球等具有广泛青少年体育运动基础的运动项目俱乐部。
(五)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青少年锦标赛、中小学生公开赛、俱乐部联赛等各类比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由各俱乐部提出申请。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俱乐部向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后,按分配名额推荐上报。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俱乐部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申请。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单位采取材料审查的办法进行评审,并将审查结果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批、公示、命名。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韶关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请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四)体育场地设施使用协议或租赁合同;
(五)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专(兼)职体育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证明材料及劳动关系证明;
(七)俱乐部上年度青少年体育工作总结和本年度规划。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县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本地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俱乐部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参加省以上比赛成绩突出的俱乐部推荐创建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开展一次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认定工作,评审合格者给予训练经费1-2万元,当年认定,次年拨付。县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原则上应按1:1比例给予相关俱乐部训练经费。
第十一条 扶持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经市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扶持经费不能作为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俱乐部应提高训练经费使用效益。训练经费可用于训练场地、训练器材、开展培训、参加比赛等项目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