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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案号:粤韶市监知保裁字〔2023〕04号)

时间:2024-02-05 16:38:17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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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粤韶市监知保裁字〔2023〕04号

  请求人:段平权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代理人:叶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韶关市拓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慎

  住所:韶关市武江区黄田坝横冲山惠民路333号二楼(仅作办公室使用)(住改商)

  委托代理人:张德彬,韶关市拓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青岛市平度市彬德基础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者)

  案由:“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专利号:ZL201610090411.3)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段平权就其“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专利号:ZL201610090411.3)与被请求人韶关市拓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11月13日受理,案号为粤韶市监知保裁字〔2023〕04号。本局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于2023年11月20日向被请求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勘验检查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被请求人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局提交了《答辩书》。本局于2024年1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段平权和请求人代理人叶纬到庭参加口审,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肖慎和被请求人代理人张德彬到庭参加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2017年8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名为“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610090411.3,专利权人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2021年11月23日,请求人段平权与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王继忠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明确由请求人获得包括名为“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610090411.3)在内的18项发明专利在广东省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独家(排他)实施许可权,有效期限自2021年11月23日至专利保护有效期内。2023年8月29日和11月24日,根据专利合同补交了专利合同费用。2023年10月30日,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在韶关市武江区阳山村村民委员会阳山安置新村建设项目中实施的载体桩施工方法与涉案“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同,被请求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请求人对该发明专利享有的韶关地区独家实施权。曾向被请求人提出停止侵权行为。请求人向本局请求处理的事项: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实施名为“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090411.3”的发明专利。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请求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请求人作为适格主体的基本情况。

  证据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区域意向代理)及授权许可独家实施的证书,证明请求人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证据3:被请求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4:专利号为ZL201610090411.3的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明专利权人及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证据5:专利登记簿副本(出具时间:2021年9月18日)、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证明专利登记信息及本案专利的法律状态有效。

  证据6:施工图纸及载体桩设计说明截图,证明侵权实施行为。

  证据7:现场相片,证明侵权实施行为。

  证据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侵权实施行为。

  证据9:施工视频,证明侵权实施行为。

  另提供一份《“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侵权对比分析》,作为侵权比对意见。口头审理当庭提供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区域排他许可)》原件及复印件,作为上述证据2的补充证据,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出具时间:2023年11月3日)的复印件,作为上述证据5的补充证据。

  被请求人辩称:被请求人在工程项目中进行的桩基础施工工艺与涉案专利有本质的区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在很多桩基础都广泛应用,例如冲孔机、旋挖机在施工过程中有一种惯用施工方法叫护筒跟进施工法,这些做法都基本一致。被请求人的施工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2至步骤6都不相符,被请求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同步进行填料,而是在当孔深到位时才进行填料,为了加强桩端载体的强度和载荷力,基本保持桩端立于岩面之上,并未采用三击贯入度施工法,而是自然锤击孔内直至无进度效果时立即停止夯击,并填入拌合物(水泥、沙、碎石及大石)后再继续夯击,直至满足设计值为止,上述水泥拌合物的粒径均为大于2cm,普遍大于5-6cm。对步骤6护筒沉入的四种方式,本就不应属于专利范围之内,因这四种成孔方法在目前建筑业内有多种设备,多种桩型的基础都在使用,这些桩型的基础出现的时间基本都早于对方申请专利的时间。因此,被请求人的施工方法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不侵权。请贵局依法查清事实,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被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2:施工方法图片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方法不同。

  证据3:施工视频,证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方法不同。

  证据4:桩基础施工工艺对比分析,证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庭审质证,被请求人对请求人的证据及补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至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局认可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本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被请求人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沐阳大道下庙背西北403米阳山村委会阳山安置新村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对现场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并制作现场勘验记录。11月23日,本局对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肖慎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肖慎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对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和调查笔录进行了质证,均无异议并认可所反映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专利法律状态及请求人主体资格。“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610090411.3,申请日为2016年2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 8月4日,目前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原始专利权人为王继忠,经著录项目变更后,王继忠变更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3日,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和王继忠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段平权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区域排他许可)》,明确由请求人获得包括名为“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610090411.3)在内的18项发明专利在广东省韶关市实施区域排他许可权,有效期限自2021年11月23日至专利保护有效期内。2021年12月6日,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和王继忠授予请求人段平权《证书》,明确授权许可请求人段平权在广东省韶关市独家实施“载体桩成套发明专利成果”。2023年10月25日,涉案专利权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请求人段平权全权代理本案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因此,段平权作为专利侵权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在专利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段平权可以作为请求人向本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二、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共11项,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和10项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11)。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为其权利主张,其中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1)在桩位处,将护筒沉入至设定深度;2)在护筒中沉入重锤,重锤外壁与护筒内壁之间的间隙符合下述要求:①能够形成气流通道使空气流通顺畅;②能够使将要填入的水泥拌合物顺利通过间隙落入护筒内底部;3)同步进行填料和重锤夯击操作,即一边通过护筒的上口向护筒中填入水泥拌合物,一边向上提升重锤后使重锤自由下落对水泥拌合物进行夯击;上述水泥拌合物的最大粒径小于重锤外壁与护筒内壁之间的间隙,上述重锤夯击的操作符合下述要求:①重锤向上提升时重锤底端始终不超出护筒的上口;②重锤下落夯击时重锤底端始终不击出护筒底端;以保证重锤始终是在护筒的内部对水泥拌合物进行低落距、小能量夯击;4)重复进行上述步骤3)的同步填料和重锤夯击操作,使桩端下一定深度和范围内的土体被加固密实,在此过程中重锤底端始终不击出护筒底端;5)通过下述两种标准之一控制密实度:①测量重锤在不填料时的三击贯入度,贯入度测量值满足设计值时停止夯击,贯入度测量值不满足设计值时,继续进行填料夯击直至满足设计值;②根据地质条件和荷载要求计算水泥拌合物的设定填充量,根据设定填充量将全部的水泥拌合物夯实完毕;在此过程中重锤底端始终不击出护筒底端;从而在桩端形成由被夯实的水泥拌合物和被挤密土体形成的桩端载体,实现载体桩的等效计算面积Ae:6)通过下述方法之一进行桩身的施工:①现浇混凝土桩身:在护筒中沉入钢筋笼后浇注桩身混凝土,再提出护筒成桩;②现浇混凝土桩身:在护筒中浇注混凝土后在混凝土中反插钢筋笼,再提出护筒成桩;③预制混凝土桩身:在护筒内植入预制混凝土桩身后提出护筒,将预制混凝土桩身与桩孔壁的空隙用固化剂填满;④预制混凝土桩身:提出护筒后,以桩孔为导向植入预制混凝土桩身,预制混凝土桩身的底部与桩端载体结合;上述水泥拌合物的最大粒径小于2cm。

  三、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同为载体桩的施工方法,为同类技术,可以进行发明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对比。

  基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

  一、涉案专利“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专利号:ZL201610090411.3)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施工中填充料的填充方式和粒径大小,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中,请求人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1的内容作为本案的权利保护范围,本局即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

  三、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经过对比,对比结果如下表所示:

技术特征对比表

序号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

简要说明

结论

1

1)在桩位处,将护筒沉入至设定深度;

图片1.jpg

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桩位处,将护筒沉入至设定深度。

相同

2

2)在护筒中沉入重锤,重锤外壁与护筒内壁之间的间隙符合下述要求:①能够形成气流通道使空气流通顺畅;②能够使将要填入的水泥拌合物顺利通过间隙落入护筒内底部;

图片2.jpg

②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护筒中沉入重锤,重锤外壁与护筒内之间有空隙。

相同

③重锤外壁与护筒内壁之间的间隙能够形成气流通道使空气流通顺畅。

相同

④涉案专利要求能够使将要填入的水泥拌合物顺利通过间隙落入护筒内底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填充物粒径普遍大于5-6cm,部分碎石粒径达到10-20cm,无法通过间隙落入护筒内底部。

不相同

  

3

3)同步进行填料和重锤夯击操作,即一边通过护筒的上口向护筒中填入水泥拌合物,一边向上提升重锤后使重锤自由下落对水泥拌合物进行夯击;上述水泥拌合物的最大粒径小于重锤外壁与护筒内壁之间的间隙,上述重锤夯击的操作符合下述要求:①重锤向上提升时重锤底端始终不超出护筒的上口;②重锤下落夯击时重锤底端始终不击出护筒底端;以保证重锤始终是在护筒的内部对水泥拌合物进行低落距、小能量夯击;

图片3.jpg


⑤涉案专利同步进行填料和重锤夯击操作,即一边通过护筒的上口向护筒中填入水泥拌合物,一边向上提升重锤后使重锤自由下落对水泥拌合物进行夯击。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通过重锤夯击到无进度时,提起重锤后在护筒靠地面的填料口填入填充物,继续夯击,直到满足设计值为止。

不相同

图片4.jpg

⑥涉案专利上述水泥拌合物的最大粒径小于重锤外壁与护筒内壁之间的间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填充物由大石、碎石、水泥、小部分沙组成,部分填充物大于重锤外壁与护筒内壁之间的间隙。

不相同


图片5.jpg

⑦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重锤向上提升时重锤底端始终不超出护筒的上口;重锤下落夯击时重锤底端始终不击出护筒底端;以保证重锤始终是在护筒的内部对填充物进行夯击。

相同

4

4)重复进行上述步骤3)的同步填料和重锤夯击操作,使桩端下一定深度和范围内的土体被加固密实,在此过程中重锤底端始终不击出护筒底端;

同上。  

⑧同上。

不相同

5

5)通过下述两种标准之一控制密实度:①测量重锤在不填料时的三击贯入度,贯入度测量值满足设计值时停止夯击,贯入度测量值不满足设计值时,继续进行填料夯击直至满足设计值;②根据地质条件和荷载要求计算水泥拌合物的设定填充量,根据设定填充量将全部的水泥拌合物夯实完毕;在此过程中重锤底端始终不击出护筒底端;从而在桩端形成由被夯实的水泥拌合物和被挤密土体形成的桩端载体,实现载体桩的等效计算面积Ae;

图片6.jpg

⑨涉案专利控制密实度的标准之一是测量三击贯入度,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测量三击贯入度。

⑩涉案专利控制密实度的标准之二是根据地质条件和荷载要求计算水泥拌合物的设定填充量,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通过自然夯击孔内直至无进度时立即停止夯击,在护筒中的填料口填入拌合物(水泥、碎石及少量沙)后继续夯击,直至满足设计值为止。在此过程中重锤底端始终不击出护筒底端。

不相同

6

6)通过下述方法之一进行桩身的施工:①现浇混凝土桩身:在护筒中沉入钢筋笼后浇注桩身混凝土,再提出护筒成桩;②现浇混凝土桩身:在护筒中浇注混凝土后在混凝土中反插钢筋笼,再提出护筒成桩;③预制混凝土桩身:在护筒内植入预制混凝土桩身后提出护筒,将预制混凝土桩身与桩孔壁的空隙用固化剂填满;④预制混凝土桩身:提出护筒后,以桩孔为导向植入预制混凝土桩身,预制混凝土桩身的底部与桩端载体结合;

图片7.jpg

⑪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桩身的施工采用现浇混凝土桩身:在护筒中沉入钢筋笼后浇注桩身混凝土,再提出护筒成桩。

相同

7

上述水泥拌合物的最大粒径小于2cm。

图片8.png

⑫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填充料由大石、碎石、水泥、小部分沙组成,石子粒径普遍大于5-6cm,部分碎石达到10-20cm。

不相同

  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与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同步进行填料和重锤夯击操作,在护筒的上口向护筒中填入水泥拌合物”“上述水泥拌合物的最大粒径小于2cm ”等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施工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此页无正文)         

  合议组组长:廖全忠

  审理员:巫新红

  审理员:罗春燕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书记员: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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