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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思进山泉水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时间:2020-06-10 17:46:5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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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名称始兴县思进山泉水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222MA4XUD9P52法定代表人陈茂金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始兴县思进山泉水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决定文书名称始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文书号始市监处字〔2020〕第51号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当事人在未取得“韶韵北山泉”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在经营始兴县思进山泉水店时使用印有“韶韵北山泉”商标的空桶押金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韶韵北山泉”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在空桶押金卡使用“韶韵北山泉”字样,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于无法获取当事人印有“韶韵北山泉”字样的空桶押金卡的发放记录,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0.1(万元)
罚款金额

(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0-06-10执法主体名称始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