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始兴县思进山泉水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222MA4XUD9P52 | 法定代表人 | 陈茂金 |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 始兴县思进山泉水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
决定文书名称 | 始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始市监处字〔2020〕第51号 |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当事人在未取得“韶韵北山泉”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在经营始兴县思进山泉水店时使用印有“韶韵北山泉”商标的空桶押金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经“韶韵北山泉”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在空桶押金卡使用“韶韵北山泉”字样,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于无法获取当事人印有“韶韵北山泉”字样的空桶押金卡的发放记录,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0.1(万元) | ||||
罚款金额 (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0 | 执法主体名称 | 始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