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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时间:2023-01-13 11:08:3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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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统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人民法院尚未立案。

三、统计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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