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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决算公开(补公开)

时间:2018-05-07 00:00:00 来源:浈江司法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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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概况    

一、  部门机构设置    

二、 部门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2016年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决算组成单位共1个,内设机构6个:政工科、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基层工作管理股、公证律师管理股、社区矫正股;下设机构有10个:新韶、乐园、十里亭、犁市、花坪、风采、东河、车站、曲仁、田螺冲司法所;下辖事业单位3个:法律援助处、公职律师事务所、启明公证处。    

(二)部门主要职责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普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查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用车辆和服装等物资装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管理基层司法所的行政和业务工作及司法所人员的任免和调配;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本单位共公开8张决算表格,包括:1.收支总表(3张),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2.财政拨款收支表(5张),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件3-2:2016年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决算公开表1.xls(点击下载附表)    

第三部分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6年度总收入847.9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847.9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847.95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78.07万元,增长27%。主要原因是2016年度新增选调公务员,各项经费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本单位没有上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 0万元,增长(下降)0 %。主要原因:本单位没有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本单位没有经营收入。    

5.其他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主要原因:本单位没有其他收入。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6年度总支出847.95万元,其中本年支出847.9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5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交通费用。比上年决算减少32.98万元,下降69%主要原因是2015年实行公车改革,发放公车补贴,导致其他交通费用和对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补助支出较多,2016年已趋于正常,支出减少。    

 2.公共安全决算支出585.94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159.33万元,增长37%,主要原因是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项目支出增加。    

3、社会保险和就业决算支出195.38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79.07万元,增长68%,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退休费和医保费用支出增加。    

4、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决算支出20.34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2.73万元,增长16%,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有新调入公务员保险费用增加。    

5、住房保险决算支出31.29万元,比上年决算25.38增加5.91万元,增长23%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有新调入公务员住房公积金支出增加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847.9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47.95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04.65万元,增长32%;主要原因一是本年度新调入几名公务员,各项经费增加;二是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项目活动增加,经费支出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847.9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47.95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204.65万元,增长32%;主要原因一是本年度新调入几名公务员,各项经费增加;二是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项目活动增加,经费支出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分功能科目看,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 15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交通费用;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585.94万元,主要用于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支出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离退休(款)决算支出195.38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工资和保险费支出;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决算支出20.34万元 ,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保险费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决算支出31.29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5.84万元,完成预算18.1万元的3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5.28万元,完成预算 8.8万元的6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56万元,完成预算9.3万元的6%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上年相比,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1.03万元,下降1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没有变化,都没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02万元,下降1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1万元,基本持平。因公出国(境)费支出没有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一直没有该项目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车辆维修较少,本年度支出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没有变化的主要原因是自2015年起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招待费用支出基本持本。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28万元,占90%;公务接待费支出0.56万元,占1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本部门出国团组0个、累计0人次。没有此项开支。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2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没有此项开支;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5.28万元,2016年本部门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日常公务用车和执法用车的维修和养护。    

3.公务接待费支出0.56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支出。2016年,本部门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没有此项目开支;发生国内接待9次,接待人数共94人。主要包括上级单位检查和与各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接待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65.28万元,比上年增加152.32万元,增长(降低)135%。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调入几名公务员,各项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2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9.2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9.2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6年无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