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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决算公开(补公开)

时间:2018-05-07 00:00:00 来源:浈江司法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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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概况    

一、  部门机构设置    

二、 部门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2015年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决算组成单位共1个,内设机构6个:政工科、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基层工作管理股、公证律师管理股、社区矫正股;下设机构有10个:新韶、乐园、十里亭、犁市、花坪、风采、东河、车站、曲仁、田螺冲司法所;下辖事业单位3个:法律援助处、公职律师事务所、启明公证处。    

(二)部门主要职责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普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查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用车辆和服装等物资装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管理基层司法所的行政和业务工作及司法所人员的任免和调配;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    

本单位共公开8张决算表格,包括:1.收支总表(3张),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2.财政拨款收支表(5张),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SPAN>(点击下载表格)


 

第三部分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5年度总收入669.8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669.8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669.88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168.79万元,增长34 %。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新招录3名公务员,各项经费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本单位没有上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 0万元,增长(下降)0 %。主要原因:本单位没有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本单位没有经营收入。    

5.其他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主要原因:本单位没有其他收入。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5年度总支出669.8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669.8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47.98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交通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补助等。比上年决算增加43.79万元,增长1045%主要原因是主要是2015年开始实行公车改革,发放公车补贴,导致其他交通费用和对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补助支出增加。    

 2.公共安全决算支出426.61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52.16万元,增长14%,主要原因是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项目支出增加。    

3、社会保险和就业决算支出116.31万元,比上年决算减少32.56万元,增长39%,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有新增退休人员,退休费和医保费用支出增加。    

4、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决算支出17.61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3.98万元,增长29%,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新招录3名公务员费用增加。    

5、住房保险决算支出25.38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0.3万元,增长1%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费用增多。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669.8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69.8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26.73万元,增长23%;主要原因一是本年度新招录3名公务员,各项经费增加;二是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项目活动增加,经费支出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669.8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69.8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26.73万元,增长23%;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费用增多;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分功能科目看,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 47.98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交通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补助等;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426.61 万元,主要用于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支出    

社会保险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决算支出116.31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工资和保险费支出;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决算支出17.61万元 ,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保险费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决算支出25.38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87万元,完成预算18.1万元的3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6.3万元,完成预算 8.8万元的7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57万元,完成预算9.3万元的6%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如大于预算数,可以表述为: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批准,临时增加出国任务或购买车辆等)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6.87万元,与上年决算数16.69相比减少58%,减少的原因是其他司法支出减少。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6.3万元,主要包括:公务车保有量4辆,全年运行费支出6.3万元,平均每辆1.57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0.57万元,2015年我局国内接待批次10批,接待人数95人。主要用于其他司法支出。    

与上年相比,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9.82万元,下降5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没有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2.46万元,下降2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增加)7.36万元,下降93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没有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一直没有该项目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实行公车改革,车辆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没有变化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招待费用支出骤减。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3万元,占92%;公务接待费支出0.57万元,占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本部门出国团组0个、累计0人次。没有此项开支。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没有此项开支;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6.3万元,2015年本部门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日常公务用车和执法用车的维修和养护。    

3.公务接待费支出0.57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支出。2015年,本部门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没有此项目开支;发生国内接待10次,接待人数共95人。主要包括上级单位检查和与各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接待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2.96万元,比上年减少3.38万元,降低3%。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有在职人员退休,机关运行经费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韶关市浈江区司法局2015年无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