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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9-19 00:00:00 来源:财政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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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财政局
文 件
韶关市浈江区审计局
 
 
韶财2014〕55号
 
 

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深入开展贯彻执行
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办、区直各单位:
为确保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和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报告》(中办发〔2014〕9号)、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及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监〔2014〕19号)、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监〔2014〕42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将《韶关市浈江区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浈江区财政局          韶关市浈江区审计局
               2014年9月10
 
 
 
 
 
 
 
 
 
 
 
韶关市浈江区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
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严肃财经纪律和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是保障中央八项规定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要求财政、审计部门加大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力度,强化专项检查,抓好“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进一步治理“小金库”,切实严肃财经纪律,真正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去年以来,我区各镇、办、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整治“小金库”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专项行动,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财经纪律意识淡薄、预算资产财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和防范。为此,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我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对象和内容
  各镇、办、区属各单位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专项治理范围,细化专项治理内容,提升专项治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专项治理对象。
  纳入预算管理或有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专项治理内容。
  2013年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财经纪律以及设立“小金库”的有关问题,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包括:
  1.预算收入管理情况。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以及违规转移到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使用等问题;严肃查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2.预算支出管理情况。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加强对预算支出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等问题;及时纠正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对公务卡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突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虚报出国团组级别、人数等套取出国经费,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及城市,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属单位摊派出国费用等问题;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违规配置和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移摊派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等问题;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及土特产品等问题。
  突出对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监督检查。会议费重点检查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在非定点饭店或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违规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以及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等问题。培训费重点检查计划外举办培训班,超范围和开支标准列支培训费,虚报和未按规定程序报销培训费,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和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等问题。及时纠正借会议、培训之名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以及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培训无关的支出。
  3.政府采购管理情况。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重点检查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严格,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暗箱”操作、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等问题。
  4.资产管理情况。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入手,严肃查处擅自处置资产、转移收入、私分资产等行为。资产配置环节,重点检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配置资产,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责不适应,以及资产配置中存在的奢侈浪费等问题。资产管理环节,重点检查资产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资产账实不符等问题。资产处置环节重点检查在处置范围、审批程序、处置方式、收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
  5.财务会计管理情况。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检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行为。重点检查各单位未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会计核算不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等问题,严肃查处各种会计造假行为。
  6.财政票据管理情况。加强对财政票据印制、发放与领用、使用与保管、核准与销毁等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重点检查非法印制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等行为,坚决查处假发票。
  7.设立“小金库”情况。继续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对违反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检查,坚决查处贪污、私分、行贿、受贿,以及套取会议费、培训费和出国(境)费用等设立“小金库”问题。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至10月中旬结束,按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三个步骤予以推进。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所监管社会团体(包括公募基金会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报送报表数据等工作。
    (一)自查自纠(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8月20日)
  各镇、办、区属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及时填报《单位“三公”经费自查情况报告表》(附表1)、《单位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报告表》(附表2)、《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表3)和《单位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表4)。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工作负完全责任。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镇、办、区属各单位根据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填报本部门的《“三公”经费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5)、《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6)、《“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表7)和《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表8),逐级上报。各镇、办、区属各单位于8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报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办)。
  (二)重点检查(8月21日至9月中旬)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区财政、审计和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单位,要集中开展重点检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将组建检查组,对各地各单位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重点检查报告及《“三公”经费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9)、《会议费、培训费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0)、《“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1)和《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2)要逐级上报。各镇、办、区属各单位于9月15日前将重点检查报告和统计报表(附表9-12)报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办)。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本年度开展的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和设立“小金库”相关问题,一并汇总填报。
  (三)整改完善(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各镇、办、区属各单位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要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控制,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各镇、办、区属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17日前报送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办)汇总。
  三、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把握好有关政策尺度,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区委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认真履职,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对顶风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二)专项治理工作鼓励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三)对被查发现的违规问题,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情节严重的,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经过2009-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2013年整治“小金库”、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行动和本次专项治理自查自纠之后,在重点检查中发现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从重从严处理,先按照组织程序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区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专项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强化责任,精心部署落实。各镇、办、区属各单位要组建专项治理工作班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大执法力度。区财政、审计部门要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镇、办、区属各单位要加强对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汇总、分析与研究,及时通报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对严重违法乱纪的,特别是抵制检查、顶风违纪、转移资金、突击花钱的,要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与威慑作用。
  (三)强化工作督导。为保证专项治理质量,各镇、办、区属各单位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开展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五、联系方式
  (一)报送方式:各镇、办、区属各单位按时间节点报送纸质(盖单位公章)材料的同时,将电子文档及报表发送至邮箱zjczjdb@163.com。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芸 王希:8874580。
  (三)传真号码:8874580。
   
 
   附件:1. 单位“三公”经费自查情况报告表
         2. 单位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报告表
         3. 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4. 单位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5. “三公”经费自查情况统计表
         6. 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统计表
         7. “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8. 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9. “三公”经费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10.会议费、培训费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11.“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12.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13.填表说明
 
 
 
 
 
 
 
 
 
 
韶关市浈江区财政局                         2014年9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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