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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区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9-19 00:00:00 来源:财政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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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各单位:
为做好区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4〕7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财政局组织开展区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通过开展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权利和责任,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产权登记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范围
本次开展的产权登记工作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请自行上网查阅)印发后,区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首次登记,区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所办企业(含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下同)均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各级各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办法》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办法》中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3.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
4.涉及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和所办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确权和资产划转等相关工作。在2013年12月31日前仍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中明确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撤销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此次产权登记范围。
(二)内容
1.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2.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企业名称、企业级次、组织形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批准设立日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人名称、股权比例;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三)产权登记基准时间
本次产权登记的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
三、产权登记工作安排
(一)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基本情况统计上报工作。根据产权登记工作的需要,请各主管部门组织对纳入本次产权登记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进行户数统计及基本信息收集,填报《事业单位情况统计表》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3),并在9月15日前报送区财政局(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到电子邮箱sgzjzczx@163.com区财政局将组织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事业单位和所办企业管理级次架构,完善用户基础信息,明确业务流程,为产权登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认真组织事业单位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和核实工作。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办理,产权登记信息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卡片信息提取。请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组织所属事业单位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和核实工作;督促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按照要求完成财务审计工作。
1.进行实物盘点,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及时登记补充实物资产信息;
2.以财务账为基准,将资产账、实物账与财务账进行对比,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3.按照实际盘点、清查结果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系统数据应与财务账相符。具体为:实盘资产在系统作新增补录或补充信息字段,盘盈资产作新增补录,发现的盘亏资产,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转入待处置资产,在今后资产管理工作中报经批准后予以处置。
4.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纳入登记范围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所需审计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区直事业单位如已出具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可用财务年度审计报告替代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或财务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包括对纳入登记范围的资产,即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出具审计意见。
5.督促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按照要求完成财务审计工作。由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此项工作要求在10月15日前完成。
   (三)业务培训。
培训时间:2014年9月23日上午9:00 
培训地点:韶关市和平路小学(低年级部)3号楼6楼电教室。
参加人员:各主管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企业各派1位经办同志参加。
区财政局将组织对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产权登记政策、产权登记办理流程、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操作等方面进行业务培训。
(四)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须在10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主管部门须在10月25日前完成审核和上报工作。
(五)区财政局审核发证。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上报的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发放产权登记证,审核发证工作在11月10日前完成。
四、产权登记办理流程及上报时间
本次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办理。区直各单位待培训工作完成后,再上线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工作。
(一)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在按照要求完成资产盘点、清查和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上,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完毕并认真核对无误后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上提交审核结果;汇总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材料,向区财政局报送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请。
3.各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10月25日前,将所属全部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材料及申请函件(申请函件应列明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4.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所需材料
(1)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等重要资产,应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
(6)涉及对外投资的,应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
(8)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1.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企业根据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上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完毕后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2.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上提交审核结果;主管部门应汇总本部门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向区财政局报送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请。
3.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逐级上报,上级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出具审核意见。
4.各主管部门应于10月25日前,将本部门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及申请函件(申请函件应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5.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所需材料
(1)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
(2)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2013年底的企业财务报告;
(5)本企业章程;
(6)《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
(7)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六、工作要求和相关事项
(一)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是事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强化单位产权管理意识,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产权登记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做到“先清后登、应登必登、不重不漏、确保质量”,确保区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备、完备。
(二)本次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涉及单位多,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按时完成产权登记各项工作。
(三)关于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登记问题。对区直事业单位实际占有使用但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如在财务账和资产账上均有反映的,要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对这部门资产作出说明。
(四)区直各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应结合本次产权登记工作,认真核实所办企业国有资本和权益。对产权关系不清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界定产权,理顺事业单位与其所办企业的国有产权关系,如实反映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对出资不实的企业,应由出资事业单位进一步夯实国有实收资本,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为依据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各单位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反映。
(四)本通知通过区政府OA系统方式发送至各有关单位。请各主管部门负责将本文件翻印给本系统未开通政府OA系统的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并要求按照执行。
区财政局联系人:肖佰新、沈连泉 0751-8874371
技术服务电话:温杰委 0751-8178812
 
附件:1.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4〕7号)
2.事业单位情况统计表
3.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表
4.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     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韶关市浈江区财政局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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