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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08-24 00:00:00 来源:财政局系统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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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结合采购单位日常采购需求和物价上涨等现实因素,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我区将参照市级的标准,区本级政府采购限额调整为:货物类与服务类20万元,工程类5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为:货物类与服务类80万元(其中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单次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对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含通用类和部门集中类),实行采购申报手续;对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分散类采购项目,无需办理采购申报手续,由采购单位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操作程序严格参照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的规定执行。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装修修缮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韶浈府〔201559 号)标准和要求执行。

 

 

 

 

 

 

                                  韶关市浈江区财政局

         2015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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