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确认市区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第一批)的通知》(韶卫办〔2013〕2号),同意我院开展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发放《健康证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