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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廉政建设

时间:2020-01-07 11:30:2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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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医院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谈话对象; 为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尤其是中层干部和党员。

  2、谈话内容

1)遵守中央四大纪律八项规定、卫计委“九不准”规定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2)一般性、苗头性问题。

3)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4)卫生系统反面案例中的违纪问题。

5)群众反映或在信访、投诉中发现的廉洁自律问题。

 3、谈话方式

廉政谈话分为个别谈话、集体谈话、提醒谈话、专题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

1)个别谈话。针对不同廉政内容对个别干部和关键环节、重点岗位人员进行的廉政谈话。

 2)集体谈话。对中层干部的共性问题,尚构不成违纪的,由党委、纪检小组或人事部门同这些同志进行集体谈话,说明问题危害、剖析原因,促其及时整改。

3)提醒谈话。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教育督促、提醒性廉政谈话。

  ①干部提拔和聘任任职前,由院党委和纪检小组对拟提拔和聘任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对其提出要求。

 ②主要领导同中层干部和关键环节、重点岗位人员每年进行二次廉政提醒谈话。

  ③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科室单位负责人每季度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4)专题谈话。有重点的就廉洁自律等问题进行的核实问题谈话。

  ①在各种专项治理中,院党委要就专项治理内容对领导班子或有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帮助提高认识或核实问题。

 ②群众反映或在信访、审计、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廉洁自律问题,要对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人员进行谈话,核实问题。

  5)诫勉谈话。惩戒、警示训诫性廉政谈话。对戒勉谈话对象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对象的说明及表态,要作书面纪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党办留存。

 ①发现干部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院党委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②对干部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构不成党政纪处分的,院党委、纪检小组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1)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

 2)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必须如实回答,不得隐瞒或规避。

4)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5)谈话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6)谈话时,应做好记录,记录谈话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领导汇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