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翁源县 > 文化机构 > 翁源县文化馆 > 馆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文化馆、非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非遗政策、法规

时间:2022-10-27 09:44:31 来源:翁源县文化馆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一)符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体范围如下:
1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包括作为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 消费习俗 , 人生礼俗 , 岁时节令 ,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等。
2 .文化空间,指按照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
(二)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推荐申报 项目 应注重下列标准:
1 .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 .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
3 .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4 .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 计划 。

四、申报程序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及各级行政部门的申报程序: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国家级代表作项目申请;经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时做好申报工作。
(二)可采取专家推荐与地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选择申报项目,依靠专家,科学认定,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