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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预 公 告

时间:2014-12-17 00:00:00 来源:国土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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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预 公 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预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和用途

需征收龙仙镇高陈村、群陂村集体土地面积为:15.3333公顷,作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地补偿费标准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权属单位

地类

面积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标准

土地补偿

标准

安置补助

高陈村坝仔经济合作社

园地

0.1660

10.7450

1.7837

21.4900

3.5673

未利用地

0.9180

12.7800

11.732

 

 

小计

1.0840

 

13.5157

 

3.5673

高陈村朱屋经济合作社

林地

09566

6.0900

5.8257

9.5700

9.1547

未利用地

3.9728

12.7800

50.7724

 

 

小计

4.9294

 

56.5981

 

9.1547

新江镇新展村

园林

5.7851

10.7450

62.1609

21.4900

124.3218

林地

3.2002

6.0900

19.4892

9.5700

30.6259

坑塘水面

0.0497

19.8000

0.9841

23.7600

1.1809

建设用地

0.2849

17.7600

5.0598

 

 

小计

9.3199

 

87.6940

 

156.1286

 

15.3333

 

157.8078

 

168.8506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现场实际清点数、经村民确认,补偿标准参照翁府[2011]130号标准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及方式

以货币方式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被征地村民,按征地面积预留10%作村集体留用地。

五、其他事项

1、根据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与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翁源县国土资源局

 

2014530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