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翁源县 > 党政机关 > 翁源县自然资源局 > 征地信息公开 > 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名称 > 征地预公告信息

征地预公告

时间:2014-12-17 00:00:00 来源:国土局管理员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征 地 预 公 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预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和用途

需征收翁城镇墨岭村、富陂村、新江镇新展村集体土地面积为:17.1602公顷,作华彩园区工业用地   

二、征地地补偿费标准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权属单位

地类

面积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标准

土地补偿

标准

安置补助

翁城镇墨岭村

林地

3.9856

6.96

27.7398

5.22

20.8048

小计

3.9856

 

27.7398

 

20.8048

翁城镇
富陂村

耕 地

1.6903

19.98

33.7722

13.32

22.5148

林地

7.8771

6.96

54.8246

5.22

41.1185

 坑塘水面

0.9008

19.80

17.8358

15.84

14.2687

未利用地

1.2445

11.10

13.814

 

 

小计

11.7127

 

120.2466

 

77.902

新江镇新展村

耕地

0.149

19.98

2.977

13.32

1.9847

林地

1.3129

6.96

9.1378

5.22

6.8533

小计

1.4619

 

12.1148

 

8.838

 

17.1602

 

160.1012

 

107.5448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现场实际清点数、经村民确认,补偿标准参照翁府[2011]130号标准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及方式

以货币方式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被征地村民,按征地面积预留10%作村集体留用地。

五、其他事项

1、根据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拟征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与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翁源县国土资源局

 

2014425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