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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时间:2014-12-17 00:00:00 来源:国土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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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翁源县201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3]208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翁源县201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翁源县201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人数。经计算,翁源县2014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38人,其中龙仙镇高陈村坝仔经济合作社3人、朱屋经济合作社11人,群陂村八字陂经济合作社24人,具体名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集体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未能及时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按粤府办[2010]41号文、韶府办[2013]208号文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19800元。

四、筹资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粤府办[2010]41号文和韶府办[2013]208号文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翁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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