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对象:持有县城居民常住户口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平方米、符合以上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孤寡老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经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及拆迁户等优先纳入保障。
二、申请、审批程序: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1、填写《翁源县城区廉租房租赁申请表》。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到所在居委会申领申请表填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到所在单位工会申领申请表填写;也可直接到县住建局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按表格要求逐级出具证明上报。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个人申请书、□房屋出租合同或房屋出租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金存册、□结婚证(或离婚证)、□计划生育证、□特困证、□残疾证、□优抚证、□及各类证件(以上所有证件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无房户须出具暂住地所属居委会证明等证件。
3、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廉租房现场、房管所和相关居委会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予以办理租赁手续。
三、承租规定:
1、经批准承租廉租房的住户,必须与县房管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同住家庭成员已租住直管公房的住户必须腾退原居住房屋,交回县房管部门另作安排。
2、承租廉租房的住户,实行年审制。承租廉租房的住户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三个月内腾退已承租的廉租房。不如实申报的,由县房管部门责令其退房,补交廉租租金的差额,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承租廉租房的住户,不得将承租的廉租房转租转让。违反规定转租转让的,由县房管部门收回转租转让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廉租房租金标准:按县物价部门核准的直管公房租金为基数,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取50%;对其他低收入家庭收取60%。
五、审批流程
六、办理电话:0751-2821377
翁源县住建局
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