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翁源县 > 党政机关 > 翁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 农村危房改造

翁源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

时间:2017-08-07 00:00:00 来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员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2017年翁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市要求,制定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新型城镇化与美好乡村建设协调推进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危房改造,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努力建设规划有序、居住安全、乡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美好乡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支持、农户自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充分整合可用资源,同时要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设家园。
(二)统筹规划、节约用地。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三)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三、目标任务、改造对象、补助标准和方式、改造方式
(一)目标任务。全面完成1250户危房改造计划任务。我单位制定的任务进度为2017年10月底完成全部开工,12月底全部竣工。
(二)改造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唯一长期自住、居住在危房中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属于C、D级危房。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改造方式
1.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
2.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
四、改造要求
(一)严格把关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提交村委会。
2.村级初审。村委会负责接受危改户的申请并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到镇人民政府。
3.镇级审核。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对房屋状况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4.县级审批。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镇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汇总表后,进行统一复核审批。经审批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范围。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核查等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管理
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
五、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各村委会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评估,并登记造册。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村委会要摸清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确认改造方式。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施工建设,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各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后,由镇政府先行组织对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初步检查验收。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建、修缮加固房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的领导、监督、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倒排工期,确保按时按量完成任务。
(三)密切部门配合。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此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翁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2月24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