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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1.14”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6-04-06 00:00:00 来源:翁源安监局1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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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4日上午11时47分,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
事故发生后,翁源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进行组织救援,县公安消防大队立即调集火场指挥车、消防车和消防指战员到达现场进行灭火,随后,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又调集曲江、浈江、武江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车和指战员参加灭火,经过4个多小时的奋战,于下午5时30分扑灭大火。火灾扑灭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增志要求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查明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并立即在全县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1月18日,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1.1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及事故厂房情况。
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是由广东翁源经济开发区引进的项目,2014年10月份落户官渡利龙工业园区,占地面积100亩,总投资额1.5亿元,该公司位于翁源县官渡镇利龙村,厂房左面朝东,北面为翁源县佰盛锌厂,南面为空地,西面为山丘,东面为翁源县凯通纤维板厂。该建筑为单钢结构设计,高11米,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为该厂唯一的生产车间,内部有干布机4台,生产原布料、钛白粉、pvc粉料、开油水等材料,该公司主要生产、加工人造制革产品,目前有生产工人及管理人员60多人。
(二)证照情况。
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229000017193),法人代表黎舜彬;2014年11月取得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至事故发生时止,该厂未履行工程建设、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6年1月14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工人张良华等人在调试设备试机生产时,烘干箱发生爆炸,爆炸将干布上方导热油管爆裂,导热油泄露遇热后着火,并迅速燃至烘干箱内散落布毛燃烧引起火灾。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爆炸火灾后,厂内的吴传峰厂长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将厂内南面原材料开油水桶搬至厂外,并组织人员用推车式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在场检查的广东翁源经济开发区检查人员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11时47分,韶关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接到该厂发生火灾的报警,立即调集辖区中队赶赴火场救火,12时08分,辖区消防大队, 火场指挥车、5台消防车、30名指战员到达现场展开灭火,随后指挥中心又调集曲江区大队、武江区大队、浈江区大队12台消防车、49名指战员进行增援。14时50分,增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展开灭火。经过广大消防指战员共同奋战,大火于16时被基本控制,17时30分完全被扑灭。从现场情况看,事故造成过火面积约2600平方米,烧毁干布机一台,布料、钛白粉及PVC粉料等物品一批,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约25万元。
现场救援结束后,县公安消防大队检查了事故车间安全情况,封存了事故现场,防范发生次生事故。县政府、县公安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接到报案后,相关领导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署灭火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由于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事故整个过程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韶关市公安消防局、翁源县公安消防大队技术骨干等人员对现场的勘验,认定事故的原因是该厂工作人员在厂房东侧干布机准备进行调试生产时,关闭烘干箱门后未开启排风设施,使烘干机温度急剧上升,烘干箱内散落的布匹毛絮爆燃,震裂上方导热油管,导热油泄流,遇下方烘干机高温燃烧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1.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的厂房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擅自组织使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该公司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防火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工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不熟悉相关机器操作,凭经验上岗,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3.该公司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1.14”火灾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一)对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处理的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翁源县安监局依法责令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翁源县安监局已于2016年1月15日下发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强制措施决定书)
2.该公司此次爆炸火灾事故是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造成的,工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引起的爆炸火灾,由公安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从重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黎舜彬: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经理(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翁源县安监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吴传峰: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厂长。主要负责生产、技术工作。主要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翁源县安监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3.张良华: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班长,作为生产车间班长,没有参加岗前培训,仅凭生产经验上岗,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翁源县安监局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建议措施
(一)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要把生产安全放在首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家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消防安全及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和投入使用。要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国家安监总办[2015]27号),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到位。
(二)落实培训制度。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岗前、岗中培训,不能凭经验上岗操作,要坚决防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确保生产安全。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要做好本厂的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经消防部门验收审核后方可建设和投入使用,在没有收得消防等相关手续之前,不得再进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四)落实整改要求,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应严格落实有关部门下发的整改指令,制订好整改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五)建议翁源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互通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