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翁源县龙仙镇新力农机配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9MA4Y0CNH3Y
住所(住址):翁源县龙仙镇南龙站停车场旁9、10、11号门店
经营者:陈健安
2020年12月22日,根据商标权利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请求书称:在翁源县龙仙镇新力农机配件店发现有销售假冒“Mobil”、“美孚”注册商标润滑油,我执法人员在商标权利人代表的陪同下,对该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在仓库区摆放有标注灌装厂:埃克森美孚(天津)石油有限公司,含量4升的Mobil美孚黑霸王润滑油10瓶,因该批润滑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我局向当事人发出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翁市监强措[2020]0014号)实施了扣押。同日商标权利人代表对所扣押产品的包装和标贴信息发给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12月25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9月份(具体日期不清楚)从上门推销的商贩手里购进标注灌装厂:埃克森美孚(天津)石油有限公司,含量4升Mobil美孚黑霸王润滑油12瓶、每瓶购进价65元,销售价定为每瓶95元。至案发时还有10瓶未售出被查扣,另外2瓶加到其自用的拖拉机里,所以当事人未获得违法经营额。上述产品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并于2020年12月23日出具鉴定书,结论为标注“Mobil”、“美孚”商标的产品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请求书一份,共44页,证明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了“Mobil”、“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本局请求维权。
2.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拍摄图片、询问通知书等各一份,共9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取证过程。
3.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其授权经销商出具的价格证明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注“Mobil”、“美孚”商标的产品为侵权产品和正品美孚产品的参考价格。
4.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一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侵权的过程与事实。
2021年1月5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翁市监告〔2021〕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2020年9月份(具体日期不清楚)从上门推销的商贩手里购进标注灌装厂:埃克森美孚(天津)石油有限公司,含量4升Mobil美孚黑霸王润滑油12瓶用于销售,该产品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侵权产品的凭证也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所以对当事人的具体违法经营额无法确定,据此认定当事人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产品:标注含量4升Mobil美孚黑霸王润滑油10瓶;
3、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韶关市翁源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翁源县人民政府或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