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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翁市监罚〔2020〕0095号)

时间:2020-12-09 16:11:4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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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翁源县蜜香烤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9MA53XR248E

        住所(住址):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建设一路273号

        经营者:王小娜                           

        

        2020年7月7日,我局根据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其股东于2018年3月7日注册“益禾堂”商标,注册号:23148222,国际分类43类,并于同期将商标授权其公司独占许可使用。但其市场巡查人员发现,翁源县蜜香烤奶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招牌、店内装修、物料等处使用与其独占许可使用的“益禾堂”商标相同(近似)标识,严重侵犯其“益禾堂”商标权。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被投诉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也发现,该店的店铺招牌正面有“益禾堂”字样,字样的右上角有个很小的笑脸符号,店堂内所使用的饮品杯、封口膜、薄膜袋也印有“益禾堂®”字样,饮品价目牌也印有“益禾堂”字样。当天我执法人员对印有“益禾堂”字样的纸杯500ml/个150个,纸杯700ml/个100个,塑料杯700ml/个25个,小号塑料袋100条,中号塑料袋150条,封口膜1卷实施了扣押。2020年7月13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25日起,在未经“益禾堂”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按未取得“益禾堂”商标注册证的广州幸福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在其经营的饮品店铺招牌、饮品价目牌使用“益禾堂”字样,店堂内所使用的饮品杯、封口纸也印有“益禾堂®”字样。因当事人经营的项目与“益禾堂”商标所有人注册的项目类别相同,所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商标侵权投诉书一份,共15页,证明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了“益禾堂”商标所有权。

        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图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各一份,共1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取证过程。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一份,共15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侵权的过程与事实。

        2020年7月17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翁市监告〔2020〕00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5日起,在未经“益禾堂”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按未取得“益禾堂”商标注册证的广州幸福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在其经营的饮品店铺招牌、饮品价目牌使用“益禾堂”字样,店堂内所使用的饮品杯、封口纸也印有“益禾堂®”字样。因当事人经营的项目与“益禾堂”商标所有人注册的项目类别相同,所以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由于当事人销售的侵权产品没有建立台账,所以对当事人的具体违法经营额无法确定,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销售的侵权产品是由授权人提供,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实际情况,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产品:纸杯500ml/个150个,纸杯700ml/个100个,塑料杯700ml/个25个,小号塑料袋100条,中号塑料袋150条,封口膜1卷;

        3、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韶关市翁源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翁源县人民政府或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