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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韶人社函〔2013〕460号)

时间:2018-11-21 00:00:00 来源:翁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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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13]14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7日
 
 
 
 
 
 
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韶法审[2013]14号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韶关市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韶府〔200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4050”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从登记失业之日算起)以上的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或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正在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七)被征地农民:指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1年内未能实现就业的农民
(八)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第四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以下简称“认定表”),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存折
(二)残疾人员: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或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低保存折
(四)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存折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情况证明
(五)被征地农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
第五条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情况在所属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的,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经过审核认定的申报材料返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向作出审核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
(二)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合伙经营的;
(三)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
(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服务管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就业困难人员办事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持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系统——就业失业信息管理模块”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数据库,并在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面(第7页)上予以标注。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如下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信息发布等。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台账管理制度、日常调查走访制度,实时反映变动情况,切实掌握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情况。
第九条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于每年11月份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年度审验,由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材料。当年连续两次、累计3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或推荐参加培训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自行失效。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骗取资金,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本市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经办流程图
 

受理申请

经办部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经办事项: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其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提供资料: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初审

经办部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经办事项: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公示

经办部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经办事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情况在所属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的,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公示时限:3天。    
公示地点:申请人所属的村(社区)。

 

审核

经办部门: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经办事项: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结果反馈

经办部门: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经办事项:经过审核认定的申报材料返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备    注: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向作出审核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信息记录

经办部门: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经办事项: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持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系统——就业失业信息管理模块”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数据库,并在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面(第7页)上予以标注。

 

建立台账

经办部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经办事项: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台账管理制度、日常调查走访制度,实时反映变动情况,切实掌握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情况,填报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花名册。

 

检检

经办部门: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经办事项: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于每年11月份按户籍所在地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进行年度审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材料。
办理时间:每年11月份。
备    注:当年连续两次、累计3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或推荐参加培训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自行失效。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