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xls 翁民字〔2015〕27号
关于印发《翁源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直属单位:
现将《翁源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先例制度
3.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翁源县民政局
2015年9月15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翁源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印发
|
翁源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我局依法、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民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翁源县民政部门及民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根据当事人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第五条 一般基准,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经教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翁源县民政执法机构对民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外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按最高处罚额度进行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有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民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翁源县民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和《翁源县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翁源县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所涉法律、法规、规章如出现修订、废止等情况,该指导标准将同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翁源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一、为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理、公开实施,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主体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对相对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就拟做出的裁量内容的理由做出说明。
三、说明的范围:
(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二)对当事人拟做出的处罚种类、幅度;
(三)对当事人享有的权力、救济的方法和渠道;
(四)对当事人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
四、说明的时间、形式:
(一)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当面向当事人做出口头说明,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二)由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五、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予以采纳,而不能作为抗拒调查而加重处罚。
六、本制度由翁源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先例制度
一、为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民政执法机构。
三、行政处罚“先例”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使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者基本一致。
四、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先例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存在不予处罚、降低一个阶次、提升一个阶次、按最高阶次处罚的情形除外。
五、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七、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下列人员和部门可以提出行政处罚“先例”,并在5日内报县民政局。
(一)局行政执法人员2人以上联名;
(二)以股室为单位;
(三)局领导成员1人以上。
八、县民政局在接到提出的行政处罚“先例”后,十日内认真进行调研,审查其是否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并在征得县法制局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意见。“先例”可行时,在三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九、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由“先例”提出人员代表汇报该“先例”提出的原因及要达到的目的,提出对该“先例”合法性、合理性及具体操作的意见,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要认真对行政处罚“先例”进行审核,充分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进行公布,在全局执法范围内实行。
十、在“先例”形成过程中,必须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探究立法本意,提出的处理意见、选择的措施等,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等法律原则。
十一、“先例”通过后,执法人员必须参照执行,查处相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程序应与“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
十二、对不按照“先例”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因此产生的执法责任,将严格按照《错案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股室及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制度由翁源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指导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三、行政处罚告知制度是指对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就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告知。
四、告知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五、告知的形式:
(一)书面告知:即填写统一格式的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等情况,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口头告知:即当面以口头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等情况,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书面告知,主要适用于一般程序;口头告知,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
六、采取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调查的事实、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幅度及裁量依据等情况,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事实、自由裁量幅度、法律依据等加以注明。
七、采取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告知,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依法举行听证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听证报告书》中告知拟选择的处罚种类、理由、法律依据等,报局领导同意后,作出审批决定。
九、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行政执法人员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十一、 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告知理由,造成行政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或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按《错案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制度由翁源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