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翁源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二楼环保窗口,邮编:512600。联系电话:0751-2865286 传真:0751-2865286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翁源县中源发展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韶翁环审【2021】4号 | 2021.6.25 | 翁源县中源发展有限公司 | 韶关市翁源县铁龙镇中源现有厂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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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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