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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5-07-22 00:00:00 来源:审计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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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按公式法、因素法计算、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省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三)省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省纪检监察机关指导省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原则上属于地方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部署、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明确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明确设立期限。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部门。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评估,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等提出审核意见。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应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依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设立总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设立总金额在1亿元到5亿(含5亿元)的专项资金,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定期进行调理、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部门在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的建议: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专项资金审批依据已作调整或设立期限已满,专项资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撤销。到期的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安排的,要先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再按程序报批。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度。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年结余的,或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为差,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三)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太小且使用效益低下,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归并或整合。

(四)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

第十二条   严格专项资金设立。凡不符合上述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对设立专项资金项目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省财政部门应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出台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六条  执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可滚动实施或分期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省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审定的工作计划、省人大有关决定,对专项资金拟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组织论证、评审。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规定公款征询民意。

第十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拟入库项目编制滚动计划(细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与项目论证、评审结果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并根据省政府批准意见更新项目库。

第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纳入项目库项目排序情况及当年度可用财力,筛选编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指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依托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管理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涉密专项资金按国家和省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资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以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省财政部门指导省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申报项目查重程序,防止重复、多头申报。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审批应按集体研究原则,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横向并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方式应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财政预算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年度专项资金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省财政部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计划获批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及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省级预备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要用于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临时性急需或事前难以预料的开支需要。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三十条    省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帐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三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以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布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订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审计、监督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三十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是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

预算内度结束后,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每年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范围达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

第三十九条   省审计部门独立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每年对专项资金重点审计的范围要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依托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国库实时在线支付系统等的互联网对接及依法采用的其他方式,手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数据,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及效益;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省纪委监察机关;按规定将审计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反馈省财政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资金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条    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应协助所在部门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的,省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十四条   省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须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资金安排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原则上每月一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审议。

第四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