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25号)《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韶民发〔2021〕42号)和广东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等文件规定,今年我区将继续提高和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各类民政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养育保障标准,现将标准向社会进行公告:集中供养孤儿1883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1227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227元/人·月。
以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