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政府
始府通〔2013〕21号
始兴县体育公园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
征地拆迁通告
为做好始兴县体育公园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所需建设用地及时交付使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征地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始兴县体育公园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太平镇城东居委会,界址:东至体育东路,南至天元帝景一期,西至安置房住宅区(原太平镇煤厂),北至红旗东路(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约24088平方米。
三、征收土地范围涉及的集体
太平镇的城东居委会。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和《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体育公园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始府函〔2013〕79号)的规定执行。
五、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通告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必须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10日内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及坟墓,在本通告发布之15日内到乡镇政府登记,统一上报领取补偿费,并于登记后20日内自行迁移。逾期不迁者,施工中将视为无主物处理,后果自负。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上述拟征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凡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坟墓等),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为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3年九月9日
始兴县体育公园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做好始兴县体育公园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所需建设用地及时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适用范围:始兴县体育公园及周边地块项目征地拆迁通告范围内的土地征收、青苗和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等方面的补偿。
第二条 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每平方米补偿70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二)养殖水面:每平方米补偿70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三)园地:每平方米补偿50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四)林地:每平方米补偿14.85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四)未利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2.4元。
第三条 青苗、附着物按照《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始府〔2013〕1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征地留用地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其它
(一)本方案只适用于始兴县体育公园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凡在县政府征地拆迁预通告颁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生活、坟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扰征收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煽动群众闹事、阻扰征收土地、拆迁工作的骨干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破坏该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本方案由始兴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