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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花山水库水资源保护工程整村搬迁项目征地拆迁预通告及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时间:2013-10-12 00:00:00 来源:国土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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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


始府通〔2013〕20号

始兴县花山水库水资源保护工程整村搬迁项目征地拆迁预通告

 

为配合做好始兴县花山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沈所镇黄坑村整村搬迁建设用地及时交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征地拆迁有关事项预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始兴县花山水库水资源保护工程整村搬迁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沈所镇黄所村委会吴二村小组。(具体按征地红线图为准),面积约35亩。

三、征收土地范围涉及的村主要有沈所镇黄所村委会。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花山水库水资源保护工程整村搬迁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始府函201375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始府201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通告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必须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10日内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征用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及坟墓,在本通告发布之15日内到乡镇政府登记,统一上报领取补偿费,并于登记后20日内自行迁移。逾期不迁者,施工中将视为无主物处理,后果自负。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坟墓等),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为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3年93

 

 

                       

 

 

始兴县花山水库水资源保护工程整村搬迁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做好花山水库水资源保护工程整村搬迁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所需建设用地及时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适用范围:始兴县花山水库水资源保护工程整村搬迁项目征地拆迁预通告范围内的土地征收、青苗和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等方面的补偿。

第二条  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每平方米补偿30.2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二)养殖水面:每平方米补偿31.4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三)园地:每平方米补偿23.25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三)林地:每平方米补偿10.8元。(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四)未利用地:每平方米补偿9.3元。

第三条  青苗、附着物按照《始兴县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始府〔2013〕1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征地留用地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  其它

(一)本方案只适用于始兴县花山水库水资源保护工程整村搬迁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凡在县政府征地拆迁预通告颁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生活、坟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扰征收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煽动群众闹事、阻扰征收土地、拆迁工作的骨干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破坏该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本方案由始兴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