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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3·16”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9-07-01 00:00:00 来源:安监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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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3·16一般高空坠落事故

 始兴县3·16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8528

 

始兴县3·16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316上午830分左右,一辆车牌号为赣CQ8330的货车在韶关市始兴县联兴造纸实业有限公司厂内发生货车司机坠落事故,事故导致一名司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始兴县安监局接到始兴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始兴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安监、检察院、公安、人社、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始兴县3·16”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发生事故单位:浈江区恒达货物运输代理经营部

(二)事故单位类型:个体户

(三)事故发生时间:2018316上午830分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韶关市始兴县联兴造纸实业有限公司

(五)事故类别:高空坠落

)事故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伤亡人员情况:死亡1人。

)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二、发生事故单位概况

浈江区恒达货物运输代理经营部(下面简称经营部)于2017年1月3日与韶关市始兴县联兴造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明确了由经营部承揽韶关市始兴县联兴造纸实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货物运输任务。经营部接到运输任务后,将货物运输信息发到“货车帮”网络平台寻找货物运输车辆和司机(“货车帮”网络平台自2018年起对用户收取1688元/年的费用,之前是免费使用),原永新通过“货车帮”承接过经营部的货车运输任务,熟悉以后两者就直接联系。3月16日事故货物运输就是经营部直接打电话通知原永新去广州拉货的,且运费也是由经营部直接现金支付给原永新。去拉货时,原永新临时请了张卫民做司机一起运货,薪酬一日一结。

浈江区恒达货物运输代理经营部成立于2010年7月26日,经营者:陈峻峰;企业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七公里乳峰物流有限公司区内仓位E9号;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09600042695。陈俊峰于2017年1月离开该经营部从事其他工作,陈俊峰父亲陈诗建开始负责该经营部的所有业务。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3月16日上午8时10分左右,司机原永新、张卫民驾驶满载货物车牌号为赣CQ8330的货车到达韶关市始兴县联兴造纸实业有限公司厂内停好后,货车司机原永新通知韶关市始兴县联兴造纸实业有限公司仓库主管徐星华准备卸货,随即做卸货前的准备工作(卸货前准备工作是由货车司机负责拆卸帆布和护栏)。原永新将货车上的帆布拆卸完后,走到货车另外一边,看到张卫民已卸下第一块护栏扔在地上,并站在约3米高的货物上继续拆卸第二块护栏。原永新怕已卸下的护栏影响卸货作业,于是就把地上护栏拖远了一点,待他返回货车旁时,就看到张卫民随护栏从货车上跌到地上。原永新马上赶过去扶起他,并大声呼叫,但其没有反应,鼻孔开始流血。徐星华见此情况后,立即打电话向始兴县联兴造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聂建伟报告,并拨打120急救电话。8时3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生诊断,张卫民已经死亡。在确认张卫民死亡后,徐星华马上拨打110报警。

死者张卫民,1968年12月1日出生,现年49岁,系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张卫民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爬上货车顶上拆卸护栏时,不慎跌落,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浈江区恒达货物运输代理经营部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货物运输和拆卸工作风险隐患辨识不清,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浈江区恒达货物运输代理经营部对雇佣的司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司机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韶关市始兴县联兴造纸实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未对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管理,未检查、督促在厂区内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等),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经过事故调查分析认定,始兴县3·16一般高空坠落事故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认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此事故中的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浈江区恒达货物运输代理经营部该经营部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风险隐患辨识不清,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对雇佣的司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始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㈠项规定,对浈江区恒达货物运输代理经营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韶关市始兴县联兴造纸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浈江区恒达货物运输代理经营部签订运输合同后,未对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管理,未检查、督促在厂区内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要责任。建议由始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第九十六条第第一百条第规定,韶关市始兴县联兴造纸实业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 陈诗建主要负责人:作为浈江区恒达货物运输代理经营部的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㈠、㈢、㈤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始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规定,陈诗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原永新货车司机):作为司机,在发现张卫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爬上车顶拆卸护栏时,没有及时制止张卫民的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始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的规定,原永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张卫民(死者,货车司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从事高空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清,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该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辨识不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高空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浈江区恒达货物运输代理经营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狠抓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浈江区恒达货物运输代理经营部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提高事故防范、应急处置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韶关市始兴县联兴造纸实业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强化企业内部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㈠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㈡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㈡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㈠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㈡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㈠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始兴县3·16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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