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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始兴县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供养人员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05-30 10:13:4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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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始兴县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及特困供养人员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我县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最低月标准>的通知》(韶民发〔2022〕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进行调整,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执行《2022 年全市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月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828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03元。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91提高到1325元,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928元提高到965元。

  二、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供养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发放名册通过信息系统导出发放。

  三、各乡镇在审核认定具体对象差额救助时,仍要重点保障低保家庭中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一、二级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四、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韶民发〔2021〕145号)、《韶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规范兜底保障动态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韶民函〔202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应保尽保”和 “应退尽退”,强化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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