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自2015年9月25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涉部分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我县民政局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如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可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不再需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信息,民政部门也将不再为其核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