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
各乡镇民政办,各医疗机构,县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始兴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保证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住院难、报销难”问题,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救助对象
服务救助对象: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孤儿。
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始兴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城东医院、和昌医院,各乡镇卫生院。
三、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其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对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实行救助。在县内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给予办理“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服务。
(二)救助标准:严格按《始兴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关于调整提高我县城乡居(村)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救助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1、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实行基本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2014年6月1日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70%给予救助,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上限为1.4万元。
3、救助标准有关数据录入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结算服务软件并定期更新,具体的救助金额将由电脑根据录入数据自动计算生成。
四、办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县内“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办理医疗救助的程序。
1、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院因病就医住院的,凭医生出具的“住院单”住院执行逐级转院的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住院时按规定先预交住院押金。出院前提交患者本人相关证件查核并提供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主页及患者页)、身份证、《五保供养证》、《孤儿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出院时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院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直接为救助对象办理住院救助结算兑付手续。
2、定点医院首先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出院的救助对象进行第一次医疗费报销或补偿结算,然后将结算后剩余医药费(符合省相关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部分)再按照始兴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救助标准的规定给予结算医疗救助(该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余下的医疗费用由住院的救助对象个人支付结算。
3、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专人与县民政局审核结算。定点医院每季度末按实际垫支的医疗救助费用情况,附应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局领导审批,五保(含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孤儿所需资金从我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列支。定点医院垫付救助经费经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由财政(民政)部门及时核拨至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
4、定点医院申报结算医疗救助垫付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材料不齐、不真实的,不予结算。
(1)患者本人相关证件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主页及患者页)、身份证、《五保供养证》、《孤儿证》、《广东省城乡居最低生活保障证》等。
(2)住院收费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社保局医疗保险结算单报销回执原件(均有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3)始兴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结算单(由救助对象或家属签字及医院盖章确认)。
(4)医疗机构垫付统计表(由医院打印及盖章)。
(二)救助对象在县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和其他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按原救助程序办理。
五、不列入救助的情况
(一)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酗酒、斗殴、自杀、互杀、自伤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精神病人);
(四)整容、美容、镶牙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六、相关部门责任
(一)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救助对象身份审核、信息采集和提供系统所需的基本信息。落实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软件的安装、人员培训和联网运行等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保障经费预算和救助资金审批划拨。
(三)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负责开展“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经费的落实,及时审核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县卫生局负责确定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支持、配合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组织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始兴县民政局 始兴县财政局 始兴县卫生局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