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始兴县城乡居(村)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始府〔2006〕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始兴县城乡居(村)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实施细则》业经十二届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居(村)民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帮助城乡居(村)民特困人员解决看病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粤民救〔2002〕36号)以及《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始兴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始府〔2005〕21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基本医疗救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原则。坚持政府救助为主,社会各界帮扶的原则,动员社会力量,为城乡居(村)民特困人员的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第二条 医疗救助金的来源。一是县财政按照县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数,以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每人第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救助资金;二是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的比例拨付。三是接收社会捐赠。
第三条 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医疗救助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县财政局设立“医疗救助基金”账户,县民政局相应设立“城乡居(村)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基金”核拨收支明细账。
第四条 救助对象。以下人员中因患病导致医疗费用较大,家庭经济难以支付的,可成为救济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低保户的家庭成员;
(三)本县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中未纳入低(五)保的特困人员。
第五条 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门诊医疗救助。
1.低保户以户为单位,每月给予10元作为基本门诊医疗补助金。
2.特殊门诊凭医疗费单据,每月一次性给予30元作为特殊门诊医疗救助金。
(二)住院医疗救助。
1.尿毒病(肾功能衰竭),救助2000元;
2.意外颅骨骨折并颅内血肿,救助2000元;
3.白血病,救助2000元;
4.癌症,救助2000元;
5.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性),救助1500元;
6.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坏死),救助1000元;
7.重度大面积烧伤,救助1000元;
8.其它疾病对象,按照始府〔2005〕21号文要求及规定给予救助。
第六条 特殊病种和特殊门诊范围的划分。参照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特殊病种门诊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韶劳社〔2004〕105号文)中规定的特殊病种,其范围是:1.类风湿性关节炎。同时符合下列各项者:(1)对称性的关节肿胀或强硬性畸形;(2)类风湿因子阳性;(3)x线检查显示关节部位的骨质疏松或软骨消失或脱位。2.风湿性心脏辨膜病。符合下列各项中一项以上者:(1)并发充血性心力衰竭;(2)并发心房颤动;(3)并发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4)并发急性肺水肿。3.阻塞性肺气肿(不包括尘肺病引起的),符合下列各项中一项以上者:(1)肺功能中度损伤;(2)并发自发性气胸。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不包括尘肺病引起的)。符合下列各项中一项以上者:(1)并发呼吸衰竭(肺性脑病);(2)并发右心衰竭。5.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符合下列各项中一项以上者:(1)单肢瘫肌力2级;(2)双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3级;(4)失语;(5)大小便失禁。6.冠心病。符合下列各项中一项以上者:(1)目前有陈旧性心肌梗塞的心电图改变;(2)冠脉造影显示冠状动脉狭窄;(3)已行心脏搭桥术或支架术;(4)合并心室性阵发性心动过速或心房扑动或心房颤动或Ⅱ度以上的传导阻滞。7.肺结核(指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须提供专科医院病例资料和诊断证明。8.帕金森病。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三项以上者:(1)震颤;(2)肌强直;(3)运动减少;(4)面具脸;(5)慌张步态;(6)大量流涎;(7)吞咽困难。9.精神病。(仅指精神分裂症和狂躁抑郁症)。须提供专科医院病例资料和诊断证明。10.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常规异常和抗核抗体阳性,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一项以上者:(1)狼疮性肾病;(2)狼疮性心包炎或心脏炎或胸膜炎或胸腔积液或肺炎;(3)关节僵直或畸形。11.慢性活动性肝炎。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三项以上者:(1)蜘蛛痣或肝掌; (2)肝脾肿大;(3)絮浊实验持续阳性;(4)r球蛋白>20%;(5)补体C3<70%mg/dc;(6)肝外系统症状:如关节炎、慢性结肠炎、肾炎等。12.肝硬化。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四项以上者;(1)黄疸;(2)腹壁静脉怒张;(3)胸水或腹水;(4)脾肿大;(5)贫血或白细胞、血小板减少;(6)蛋白尿或管型尿;(7)白蛋白球蛋白的比值<1.0;(8)并发胆性昏迷或上消化道大量出血。13.糖尿病。符合下列各项中一项以上者:(1)糖尿性白内障(不包括老年性白内障);(2)糖尿病酮症酸中毒;(3)糖尿病性肾病;(4)糖尿病性神经病变;(5)糖尿病足;14.高血压病。符合下列各项中一项以上者:(1)并发脑出血或高血压性脑病;(2)并发左心衰竭;(3)并发眼底出血或渗出或视神经乳头水肿;(4)并发肾功能不全等十四种慢性重病。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六条病种之一者到县医疗保险办事处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享受医疗救助。不到指定医院诊治的一律不予享受医疗救助。每个救助对象每年救助金不超过2000元(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2000元)。
第八条 同一次住院治疗,不能同时享受本办法与始府〔2005〕21号文规定的救助待遇。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对象须如实提供本年度门诊医疗收费发票或本年度住院治疗的医疗诊断书及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原件)、户口本、身份证、五保证及领取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审批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接到救助对象的申请后,按申请对象提供的所患病种、病情程度、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结束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满,如没有其它反映,通知救助对象填写《始兴县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手续完善后,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对公示期内有反映的救助对象,对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复查,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3.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救助对象和相关材料要逐一进行复查审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相关部门和救助对象。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则将上报材料退回,并对相关部门和救助对象说明退回的理由。县民政局对已发放医疗救助金的对象将进行跟踪回访。
第十条 医疗救助金的发放。
(一)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审核后报送的用款计划,落实资金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局低保资金专户。
(二)民政局按照审批结果,按低保发放渠道实行社会发放。
(三)门诊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救助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发放本年度医疗救助金。住院医疗救助,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医疗救助申请表后十五天内发放。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我县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
(一)只具有我县暂住户口的;
(二)赌博、吸毒人员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人员;
(三)不履行赡养和抚养义务而造成的困难对象;
(四)不如实提供情况、弄虚作假或对开展调查的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极不配合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处理尚未完结的。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医疗救助的。
第十二条 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发现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用虚假、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回所得医疗救助金,并取消二年内的医疗救助资格。管理和使用情况(含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