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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8-16 00:00:00 来源:民政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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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42号)和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低保对象认定工作。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发〔2012〕45号文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修订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或实施细则。
  建立信息核对和入户核查机制。申请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逐一入户核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不低于30%的新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并组织力量对已保对象按照100%的比例进行年度核查。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加强低保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要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各地要公布低保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低保金发放管理工作。低保金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低保存折必须发给低保户本人保管,坚决杜绝村干部代管低保户存折、代领低保金的现象,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1月22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