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谢*敏
身份证号码:440222*******221X
地址:广东省始兴县澄江镇谭坑村河一组河苟围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1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澄江镇善亨村黄屋组你租赁的黄*凤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下游灌溉渠附近存在养殖废物,水质浑浊,经核实,你养殖场1号集污池管道存在一处连接松动,并存在转运粪污操作不规范行为,造成粪污泄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2023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3年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谢*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沼液供应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养殖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2023年1月5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完成对管道的维修工作和对灌溉渠粪污的清理工作,确保粪污综合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加强人员管理,规范粪污转运。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