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隘子镇许*辉养殖场(许*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4H0AR7A
经营者:许*辉
身份证号码:440222********2613
地址:始兴县隘子镇五星村神岗顶蛇子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1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隘子镇许*辉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异位发酵床故障无法使用,粪污暂存在未硬底化的山塘中。
以上事实,2023年1月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3年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许*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2023年1月6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养殖场立即对异位发酵床进行修复,并投入使用,同时立即停止将粪污排至未硬底化山塘内,并及时对山塘内粪污进行清理。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