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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始兴)罚〔2021〕13号)

时间:2021-11-18 15:49:1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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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双胞胎因果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53M35B99

法定代表人:王杨松

地址:乐昌市廊田镇白平路富村(冲丘龙)乐昌市廊田镇昌嵘水产养殖场办公室(自编10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8月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你公司承包经营的始兴县马市镇三和立体种养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包经营的养殖场因废水收集管道堵塞导致养殖废水渗漏至旁边鱼塘,且该鱼塘未硬底化且存在溢流口,存在规模化养殖场未确保其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1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王杨松、冯上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乐昌双胞胎因果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乐昌双胞胎因果畜牧有限公司委托书复印件一份,2021年8月9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1〕14号)、2021年11月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确保其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 3万元(叁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