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津泰养殖场(张云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4W3KN949
身份证号码:4402231964******14
地址:始兴沈所镇沈北村宝塔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沈所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始兴县津泰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沼液收集池未作防渗处理,且存在溢流口,池内沼液未及时处置,导致沼液经溢流口流入附近排水渠,存在规模化养殖场未确保其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1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0年3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张云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津泰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1年3月17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1〕2号)、2021年6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未确保其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 3万元(叁万元整)。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