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谭*信
身份证号码:4402221967******19
地址:广东省始兴县顿岗镇高留村谭屋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始兴县顿岗镇高留村谭屋组谭光信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由于异位发酵床损坏,养殖废液溢流至旁边鱼塘,导致旁边鱼塘水质富营养化。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1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谭光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1年5月26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整改,对损坏的异位发酵床进行修复(现场检查时已完成修复),并在生产过程中保障自行建设的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