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明
身份证号码:4402221970******18
地址:始兴县太平镇东湖坪村三组下窑背**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始兴县顿岗镇围下村你经营的刘四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沼液储存池内沼液未及时清理,导致沼液直接排入鱼塘,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1年3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张发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张发明与刘四忠养殖场合作经营协议复印件一份,2021年3月29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沼液,停止沼液储存池内沼液排入鱼塘的行为;在养殖过程中及时清理沼液储存池内沼液,避免出现沼液储存池沼液溢出的情况。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9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