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洲
身份证号码:44022219*******011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马市镇高水村委会银占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2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始兴县马市镇高水村委会银占窝你经营的李细洲猪场中的原曾福华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工作,发现你养殖场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未确保其自行建设的异位发酵床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2月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0年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李细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曾福华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李细洲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李细洲与广东广汇农牧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复印件一份,2021年2月23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签收,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1〕1号)、2021年4月12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因未确保发酵床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 2万元(贰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9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