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倩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095622178R
法定代表人:何翠微
地址:始兴县沙水东莞石龙(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塑料再生基地B-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1年3月16日,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受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你公司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21年4月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21)第008号]显示:你公司无组织废气VOCs下风向1#监测结果为:2.76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VOCs许可排放量限值2mg/m³,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21)第008号]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6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