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华
身份证:44022219*******316
住址:广东省始兴县马市镇安水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1月13日晚上,我局接到始兴县马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电话,反映你在始兴县马市镇安水村横江巷组“上垅”段违规野外用火私自焚烧秸秆,我局立马前往调查核实。经调查询问,你承认于2020年11月13日18:00左右在马市镇安水村横江巷组“上垅”段焚烧秸秆的行为。
2020年11月16日下午,我局会同马市镇工作人员及安水村委会干部对你个人涉嫌在马市镇安水村横江巷组“上垅”段焚烧秸秆一事进行现场调查。现场发现有秸秆焚烧过火的痕迹,过火面积约5亩。同时调取了马市镇安水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发现你焚烧秸秆前未向村委会进行申请报告。
经调查核实,2020年11月13日18:00左右,你在马市镇安水村横江巷组“上垅”段焚烧秸秆,并未到当地村委会申请野外用火。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1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马市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焚烧秸秆现场照片四张、马市镇安水村委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 11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0〕14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在此事前几日,马市镇红梨村有人焚烧秸秆导致引发较大森林火灾,政府等相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村民禁止焚烧秸秆,你却明知故犯。因此,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12月07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