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华
身份证:44022219*******316
住址:始兴县马市镇安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0年11月13日18:00左右,你在始兴县马市镇安水村横江巷组“上垅”段焚烧秸秆,焚烧面积约约5亩;且未到所在地村委会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1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马市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焚烧秸秆现场照片四张、马市镇安水村委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等。
你的此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现场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已停止,故责令你不得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个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8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