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12月25日我局依法对始兴县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慢性病防治院)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6日(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12月25日我局依法对始兴县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慢性病防治院)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6日(7天)。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联系人 | 新增总量控制指标 | 总投资额 (万元) | 环保投资 (万元) | 环评单位 |
1 | 始兴县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慢性病防治院)新建项目 | 始兴县太平镇江口大桥南引路西侧(原江口供电所)地块(综合楼院区);始兴县振兴路原始兴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地块,北侧为振兴路,东侧为红旗横路(第二门诊部院区) | 始环审〔2020〕30号 关于始兴县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慢性病防治院)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 | 2020年12月25日 | 卢卫东 | CODcr:0.784t/a,NH3-N:0.098t/a | 15162.4 | 560 | 韶关智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