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金谷香大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3247575527
地址:始兴县沈所镇沈南村原沈南小学
法定代表人:朱东兴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0年8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沈所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在沈南村原沈南小学场所内的大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开展了噪声排放环境监测工作,发现你(单位)大米加工厂存在噪声排放超标问题。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8月5日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声)字(2020)第TS002号一份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按国家有关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达标排放。
你(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1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