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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项目征地拆迁预通告

时间:2015-01-23 00:00:00 来源:国土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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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人民政府
始府通〔2014〕14号
碧桂园项目征地拆迁预通告
为做好碧桂园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所需建设用地及时交付使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征地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碧桂园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碧桂园项目需征收太平镇城北居委会、城郊居委会、狮石下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具体按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约1100亩。
三、征收土地范围涉及的村主要有城北居委会的陈屋组、城二组、城三组、加三组、莲一组、莲二组、钟一组、钟二组、钟三组,城郊居委会的望楼下组、许塘组,狮石下村委会的大坝组、兴隆一组、兴隆二组等。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和《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碧桂园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始府函〔2014〕64号)的规定执行。
    五、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预通告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必须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10日内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及坟墓,在本通告发布之15日内到乡镇政府登记,统一上报领取补偿费,并于登记后20日内自行迁移。逾期不迁者,施工中将视为无主物处理,后果自负。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上述拟征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凡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坟墓等),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为准。
八、本通告由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14年06月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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