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县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提高基层所队经费保障水平,切实保证基层所队履行行政职责所需经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层所队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4〕157号)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广东省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05〕73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基层所队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公通字〔2008〕101号)等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制定我局基层所队经费保障机制如下:
一、基层所队经费保障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财务归口原则。基层所队经费实行财务归口管理,由县局统一保障、统一核算。县局装财部门以所队为单位设立部门账,分别核算各基层所队的经费收支情况。
(二)收支脱钩原则。各基层所队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严禁向基层所队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收费、罚没收入与基层所队经费支出及民警福利待遇挂钩。
(三)分类保障原则。基层所队人均公用经费按照3.3万元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予以保障,公安专线和网络租金、装备购置经费、房屋修缮经费、大要案经费由县局专项安排,统一核算。
(四)经费倾斜原则。县局编制部门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基层所队的经费支出,不得降低现有保障水平,并保证足额落实到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层所队经费标准,争取略高于机关单位安排。
(五)合理增长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安工作任务的增加和县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要积极争取县财政的理解和支持,适时调整基层所队经费保障标准,合理增长。
二、基层所队经费保障机制的依据和内容
(一)建立基层所队经费保障机制的依据。基层所队经费保障机制以县局为单位,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4〕157号)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广东省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05〕73号)要求,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建立基层所队经费保障机制。
(二)基层所队经费保障机制的内容。基层所队经费支出核算范围和核算科目按照省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预算支出科目及核算范围〉和〈广东省公安机关业务费和特费会计科目表〉的通知》(广公财字〔2006〕755号)执行。公用经费支出的范围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重申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开支范围的通知》(粤财行〔2006〕55号)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其中:
1、行政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2、公安业务经费包括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训养费、消耗费(含公安专线租费、交通工具消耗费、侦察设备消耗费、武器弹药消耗费、通信信息设备消耗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专业补助费、奖励费、业务会议费和其他费用等。
3、特别业务费包括特别办案费、特情耳目费、情报费等。
三、经费管理和审批程序
各基层所队经费由县局按统一管理使用,统一下达保障标准预算指标,单独建立基层所队明细分类账目核算管理方式进行。
(一)各基层所队对按保障标准下达预算指标后,要根据全年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县局财务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保证各项警务工作顺利展开。
(二)各基层所队由内勤担任各项经费核销工作,及时掌握了解经费支出、结余情况,每月与县局装财部门核对帐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各基层所队每月要向本单位全体民警公布本单位当月经费收支情况,确保经费收支公开、透明,形成全员共同理财的良好氛围。
(四)报销程序:
1、由各基层所队内勤对支出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粘贴原始凭证。
2、由各基层所队分管财务的领导对原始票据进行签批。
3、由各基层所队内勤持报销凭证到县局装财部门审核,经财务人员在保障标准额度之内审核无误后呈送县局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4、县局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由各基层所队内勤到装财部门核销、记帐。
四、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县局基层所队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下发后,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除基层所队一把手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检查外,县局装财部门每半年还要深入各基层所队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对在离任审计,或上级公安机关检查和装财部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给予当事人和相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财经纪律,转移、挤占、挪用经费或奢侈浪费的;
2、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设“小金库”、“帐外帐”的;
3、发生“三乱”行为经查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