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03************
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南路河边十一栋**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号废石堆旁边建设的废石加工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本、2018年修改单),你(单位)建设的废石加工生产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但你(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环评审批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26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1月2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12月26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仪器设备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梅子窝3号废石场取石合同》复印件一份、蒋**与韶关市祥运运输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20〕1号)、2020年1月3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废石加工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且已进行了设备运行调试,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经本单位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废石加工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4000元(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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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