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2************
始兴县梅子窝标石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2DQBT7A
地址:始兴县梅子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9年8月开始在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废石堆旁边建设的废石加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本、2018年修改单),你单位废石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你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环评审批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法。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2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10月2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10月25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拍摄图片若干、始兴县梅子窝标石加工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梅子窝标石加工场经营者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钟**授权委托王**代办环保手续《委托书》一份、始兴县梅子窝标石加工场现场负责人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仪器设备购买凭证复印件若干、中标凭证复印件一份、梅子窝1号废石堆场承包合同复印件两份、投资总额说明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16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始环罚告字〔2019〕17号)、2019年12月16日《始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废石加工生产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未及时办理环保手续,且已进行设备调试运行活动,但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问题,经本单位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废石制砂生产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16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